粤环穗审〔2025〕47号
******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批的《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编号为GDHL-2024-H003)等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你单位注册地址为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明珠一街1号404房A207,拟使用3套无人机X射线探伤装置(Golden公司生产的XRS3型2台、XR150型1台)用于输电线路中耐张线夹及接续管的内部检测,无人机X射线探伤装置存放地点位于黄埔区香山路3号邦德能源科技园B座3楼342仓库,探伤方式为移动式探伤;项目涉及3套无人机X射线探伤装置,均属Ⅱ类射线装置。
二、广州市环境技术中心组织专家对报告表进行了技术评审,出具的评估意见认为,报告表有关该项目建设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价内容,以及提出的辐射安全防护措施合理可行,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总体可信。你单位应按照报告表内容组织实施。
三、项目在建设和运行中应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辐射安全防护措施以及安全责任,确保辐射工作人员有效剂量约束值低于5毫希沃特/年,公众有效剂量约束值低于0.25毫希沃特/年。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按规定的程序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
五、项目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广州市生态环境局黄埔分局负责。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3月1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固辐处、黄埔分局、南沙分局),广州市环境技术中心,广东核力工程勘察院。
******办公室 2025年3月13印发
